【金融機構未保障消費者 重罰千萬】
<P align=center><STRONG><FONT size=5>【<FONT color=red>金融機構未保障消費者 重罰千萬</FONT>】</FONT></STRONG></P><P><STRONG></STRONG> </P>
<P><STRONG>〔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/台北報導〕行政院會昨通過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」修正草案,首創集體評議制,未來只要有20位以上消費者,因同一金融事件受害,金管會即可指定法人替消費者申請評議,避免重演雷曼連動債受害者獨力對抗大型金融機構的情況。而金融機構未落實消費者保護,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。</STRONG></P>
<P><BR><STRONG>為避免金融從業人員為爭取業績而不當銷售金融商品或服務,修法要求金融業必須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,並呈報董事會通過,違者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;未落實酬金制度,依情節衡酌,最重可罰1000萬元。</STRONG></P>
<P><BR><STRONG>年初銀行金融行銷部門銷售人民幣的目標可贖回遠期外匯(TRF)商品,因人民幣貶值,讓多家上市櫃及投資人踩地雷,此次修法增訂金融機構初次銷售複雜性且高風險的金融商品,必須提報董事會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;而若有未向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、服務、契約的重要內容或充分揭露風險等行為,處30萬元以上、1000萬元以下罰鍰。</STRONG></P>
<P><BR><STRONG>對於金融機構故意所致的損害,法院得因消費者的請求,依侵害情節,定損害額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;對於過失所致的損害,得定損害額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。</STRONG>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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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P><BR><STRONG>引用:</STRONG><A href="http://n.yam.com/tlt/fn/20141121/20141121698011.html"><STRONG>http://n.yam.com/tlt/fn/20141121/20141121698011.html</STRONG></A>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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